院务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院务公开管理制度详细

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章程

发布时间:2022-11-02 08:13 本文来源: 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落实医院的自主经营管理权,提高医院运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医院名称: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简称为市三医院;英文名Chenzhou No.3 Hospital,简称为City three hospital。医院网址:www.cz3yy.com。

医院性质:公益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运营管理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医院地址:郴州市健康路8号

开办资金:人民币5150万元。

举办主体:北湖区人民政府。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医院宗旨:医院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以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中心,以社会公益为导向,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持续改进管理和服务,追求高质量发展、高品质服务,努力建设现代化医院。

第八条 功能定位: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医学科研、预防保健等任务,是北湖区区域医疗中心,湘南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湘南学院临床教学基地湖南省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院以建设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省内一流三级甲等医院为目标,以建设立足湘南地区的区域性医疗中心为定位。

第九条 业务范围:医院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诊疗科目及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医院的权利:

(一)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诊疗活动,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独立承担经济、民事和社会责任;

(二)根据发展需求,自主设置行政、科研及业务等内设机构;

(三)负责组织实施医院的发展规划;

(四)按人事管理的相关规定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五)依法使用和管理医院财产、经费,在政策范围内自主制定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方案;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医院、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之间的医疗、教学、科研、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医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工作方针、政策,执行各项医疗操作规范和标准,保证医疗、教学、科研质量;

(二)维护服务对象、医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尊重服务对象的个人健康隐私、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保障患者及其家属对诊疗活动的知情同意权。

(三)承担实习、见习、进修带教任务,承担湘南学院临床教学任务、承担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职责。

)依法承担公共卫生、卫生应急、医疗救治、医疗保障、医疗救助等工作,以及医疗援外、医疗扶贫、义务诊疗等公益性活动;

)为基层和对口支援医院培养人才,认真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

)在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内合理收费,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举办主体、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医院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委员会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医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医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医护人员权益保障等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用人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卫生职业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支部的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支部的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医院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党委会每月应定期召开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和决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工作;医院改革发展规划、“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及涉及医护员工权益保障等重要事项。

党委委员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届中调整按组织程序审批,党委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不是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党委会议。党委会议决定重要事项,应逐项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实行票决制。

党委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在签到簿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党的文件完整存档,不能擅自查阅、涂改和销毁。

第十五条 医院的纪检监察部门是医院的监督机构,在医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对党员干部和医护人员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副院长议题相关的其他行政领导成员参加会议,党委班子成员可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主要研究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组织实施医院党委有关决议,讨论决定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院长办公会每月需召开1-2次,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院长办公会议决策重要事项,应逐项进行表决,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参会人数半数为通过。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医院员工权益保障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建议。

院长办公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人员,应当记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医院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七条 院长的职权:

(一)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召集和主持院长办公会议;

(二)按照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议开展工作;

(三)组织实施医院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行政业务管理,组织实施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规范;

(四)负责医院医疗业务、技术项目和资产等日常管理;

(五)签发医院业务性公文,代表医院处理对外事务;

(六)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员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医院员工由医生、护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组成,包括编制内员工和编制外员工。

第十九条 员工的基本权利:

(一)参加医院民主管理的权力,对医院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劳动保护、保险、休息、休假的权利;

(三)接受培训、教育的权利;

(四)对医院管理层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五)女员工有依照国家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和保险的权利;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员工的基本义务:

(一)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恪守职业道德;

(二)珍惜医院名誉,依法维护医院利益;

(三)服从医院管理、保守医院秘密;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和章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外聘专家、进修人员、规培人员、实习学生等其他医疗工作者,在本院从事医疗、教学、科研活动期间,根据法律、法规、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医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二条 医院依法设立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行使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的员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员工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基层员工、青年员工、女员工和少数民族员工。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依法维护员工的民主权利及物质利益;

(二)定期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医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和医院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并做出相应决议;

(三) 审议医院章程和医院提出的绩效分配、奖惩办法及其他与员工合法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监督检查医院各项制度执行情况,民主评议医院领导班子。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医院工会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大会主席团主持,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赞成票方可通过。遇有重要问题,经医院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医院职工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向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提出提案。对医院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医院应3个月期限内答复。

医院讨论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预算、决算、绩效考核方案、薪酬分配方案时,应当有职工代表参加。

第二十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工委、青工委

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会是医院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以维护医院员工的合法权益为基本职责,通过发挥职代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员工依法有序行使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共青团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基层组织,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以组织、引领和服务青年,维护青年权益为基本职能,负责团结和带领医院青年员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青年员工的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围绕医院和团委中心工作履行职责。并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妇女工作委员会是医院妇女群众组织,以代表和维护医院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责。并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青年工作委员会是医院青年工作基层组织,受医院和上级团领导,是青年事务协调和议事协商机构,是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共青团工作的有效延伸,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医院青年工作。青工委的组建基础及服务对象是医院45周岁(含)以下的青年。并根据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章 业务管理和制度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医院依法执业和医院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内设机构科室主任是科室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医院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严格落实十八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一)首诊负责制度;

(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三)会诊制度;

(四)分级护理制度;

(五)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六)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

(七)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八)术前讨论制度;

(九)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十)查对制度;

(十一)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十二)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十三)新技术和新项目准入制度;

(十四)危急值报告制度;

(十五)病历管理制度;

(十六)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十七)临床用血审核制度;

(十八)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医院加强重点科室、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技术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感染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条 医院加强临床医学研究,加快诊疗技术创新突破和应用,大力开展适宜技术推广普及,提高医疗技术水平。

第三十一条 医院加强基础学科与临床学科、辅助诊疗学科的交叉融合。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管理、质量管理、科研奖励、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推广等制度。

第三十二条 医院健全和完善人员聘用管理、职称管理、执业医师管理、护理人员管理、收入分配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三条 医院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学科建设,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

第三十四条 医院建立专家论证公开制度,通过公开机制促使其客观、独立、科学、负责地提出论证意见。

第三十五条 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医院的总体质量安全和管理。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伦理委员会等各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辅助医院管理团队对相应具体事务进行专业化决策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院严格落实患者安全十大目标,保障患者安全:

(一)正确识别患者身份;

(二)强化手术安全核查;

(三)确保用药安全;

(四)减少医院相关性感染;

(五)落实临床“危急值”管理制度;

(六)加强医护人员有效沟通;

(七)防范与减少意外伤害;

(八)鼓励患者参与患者安全;

(九)主动报告患者安全事件;

(十)加强医学装备及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医院建全投诉管理制度,设立投诉管理办公室,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投诉电话,公平、公正、合理、及时地处理服务对的投诉

第三十八条 医院合理编制发展建设规划,严格落实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十九条 医院建立药品、医疗设备和高值耗材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药品、设备和高值耗材采购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医院严格执行医保管理制度,规范医疗行为,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四十  医院依据自身实际情况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及节能降耗工作。医院后勤管理部门应坚持服务一线工作部门、服务病人的原则,在节能降耗基础上,为医院全体员工和患者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经济的后勤保障服务,不断提高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持续改进后勤服务质量让患者舒心、让员工满意。

第四十 医院的医疗事故、医疗损害责任及其它医患争议的赔偿及处理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医院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案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人事管理和绩效分配

第四十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举办主体根据《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任免。

第四十 医院在政府下达的编制或人员总量内自主管理,实行全员聘用和岗位管理。新进人员进行自主招聘,公开选聘,择优聘用;对取得副高以上任职资格,取得医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在全国、全省、全市具有影响力的学科带头人和专业技术骨干,可以通过考察直接聘用。

第四十 医院党委领导班子与行政领导班子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应当进入医院管理层,医院管理层中的党员成员一般应当进入医院党委班子。

第四十 医院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制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医院中层干部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人员和优秀年轻干部。

中层干部选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民主推荐、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担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岗位要求的任职资格,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有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中层以上干部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度,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 医院建立中层以上干部退出机制,出现以下情形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及程序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一)达到年龄任职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三)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四)因医德医风被一票否决的;

(五)存在违纪违法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者处理的。

第四十 医院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绩效考核落实到科室和医护员工,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级医护人员实行分类考核。绩效考核围绕办院方向、社会效益、医疗服务、经济管理、人才培养培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开展。考核结果与医护人员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

第四十 医院在核定的薪酬总量内进行自主分配,体现岗位差异,兼顾学科平衡,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十条 医院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统筹考虑,原则上要做到同岗同薪同待遇。

第八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五十 医院资产为国有资产,医院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 医院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接受和使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捐助,并保护捐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 医院经费来源包括:

(一)营运收入;

(二)政府财政投入;

(三)教学、科研项目收入;

(四)社会及个人的合法捐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经费使用应当依法依规并符合医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十 医院健全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机制,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所有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推行全成本核算。

第五十五条 医院设置总会计师岗位,统筹管理医院经济工作。

第五十六条 医院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依法对医院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医院经营流程、财务活动进行检查和评价。

医院执行年度财务活动第三方审计制度,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医院的年度财务活动进行审计。

第九章 信息建设和公开

第五十 医院强化信息系统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实现与医保、预算管理、药品电子监管等系统的有效对接。

第五十 医院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管理,完善患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和技术措施。

第五十 医院不断完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安全、药品耗材管理及绩效考核、财务运行、成本核算、内部审计、廉洁风险防控等功能的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运营管理水平、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十条 医院执行信息公开制度,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医院章程;

(二)医院依法设立、变更登记信息;

(三)医院年度工作报告、年度预算报告、年度结算报告;

(四)质量安全、服务流程、医疗费用等信息;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举办主体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十章 党的建设

医院党委履行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六十 医院规范设置党建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建工作力量,推进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根据科室的党员人数合理设置党支部。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科室负责人中的党员或中层以上干部党员担任。党支部建立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制度,党支部书记享受中层干部政治待遇,履职情况纳入医院绩效考核内容。

第六十 党支部是医院党委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和战斗堡垒,负责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负责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和发展党员工作,参与科室重大问题的决策。

第十一章 文化建设和社会服务

第六十 医院院训:经职代会投票产生

第六十 医院院歌:经职代会投票产生

第六十 医院院徽:医院院徽标志(LOGO)设计秉承了卫健委新标志的理念,在图形上揉入了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所具有的独特元素。在视觉上表达了“3”的意义,图形左下角的变化,在视觉上表达了“CZ”即“郴州”的意义,完整形成 “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意义的图形表达,且具有唯一性。左下部分“CZ-郴州”为绿色,表达林中之城、绿色之城的象征意义,代表郴州人民和患者,右上部分仍为红色,代表三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红色和绿色组成的心形图案,围绕白十字,寄寓我院医务人员郴州人民心心相连,融洽和谐的寓意。

第六十 医院院标:

第六十 医院加强医德医风和医院文化建设。引导医护员工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务行政工作机构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护员工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医风“一票否决”制。

第六十 医院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意识形态和统战工作。

十条 医院关爱医护人员身心健康,尊重医护人员劳动成果和辛勤付出,增强医护人员职业荣誉感。

医院持续改善医疗服务,优化就医流程,合理布局诊区设施,科学实施预约诊疗,推行日间手术、远程医疗、多学科联合诊疗模式。加强急诊急救能力建设,畅通院前院内绿色通道。开展就医引导、诊间结算、检查检验结果推送、异地就医结算等信息化便民服务,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加强社工、志愿者服务。

第七十 医院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加强与上级医院的医联体合作,加快建设以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的医体,逐步建成覆盖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远程医学系统,促进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共享和服务下沉。

第七十 医院在有关部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为社会提供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健康服务项目和优质的高端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二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举办主体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 医院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工作结束,应当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主体审查同意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三章 监督和责任

第七十 医院接受举办主体和相关部门的监管,接受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公民个人、社会舆论和医院员工的监督。

第七十 医院纪检监察机构为本章程的院内执行监督机构,监督章程执行情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对医院出台的重要规范、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合法、合规性审查,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医疗活动等的投诉举报。

第七十 医院的管理行为和医疗活动违反本章程的,由章程的院内执行监督机构提出整改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程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医院职能职责进行调整的;

(四)出现其他应当修改章程的情形。

章程的修改,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提请举办主体批准,最后经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章

本章程是医院的根本制度,是医院制定其他内部管理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依据。医院的发展决策、制度规范等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 本章程中所载制度和议事规则,未在章程中具体明确的,另行制定。

第八十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 本章程由郴州第三人民医院负责解释。

第八十 本章程自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2019年12月24日

扫一扫 手机端浏览

郴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章程